2013-12-17 05:10:50 來源:網絡轉載 點擊: [ 大 | 中 | 小 | 打印 ]
發(fā)布日期:1991-6-15
執(zhí)行日期:1991-6-15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雙方愿意發(fā)展有效率的解決商事爭議的方法,并協(xié)助當事人在發(fā)生商事爭議時解決他們的爭議。以此為目的,雙方同意合作如下:
1.促進調停、調解、仲裁和任何其他適當的程序的使用,或各種程序的結合使用;
2.通過在適當的時候組織研討會、會議和具有教育作用的活動,發(fā)展解決爭議的方法;
3.相互提供下述協(xié)助:
Ⅰ、選擇具有合適經驗和正直的人士,以便列入各自的調停員、調解員和仲裁員名冊之中;
Ⅱ、指定專家或鑒定人;
Ⅲ、指定調停員、調解員和仲裁員;
Ⅳ、提供方便條件和支持性的服務,如開庭室的使用、行政管理的服務、翻譯和文件整理;
Ⅴ、索取資料、出版物和意見;
Ⅵ、辦理有關解決爭議的任何其他事項。
提供本合作協(xié)議項下的任何協(xié)助時,一方要求補償費用者,應在發(fā)生任何費用之前,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本協(xié)議于1991年6月15日在北京簽字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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