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大陸人在香港結婚領取結婚證,但后來因各種原因辦理了離婚。那么,在香港怎么辦理離婚呢?
離婚證是夫妻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婚姻關系,夫妻雙方是在香港領取的離婚證,所取得的是香港法院所出具的離婚證明文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院判決書。
在香港,離婚共同申請需要由婚姻雙方共同向法律提出及證明婚姻已經破裂至無法挽回,并提供證據(jù)證明以下事實:
- 1、婚姻雙方在緊隨提出離婚共同申請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xù)一年;
- 2、在申請離婚前不少于一年,法院接獲一份離婚雙方簽署的書面通知書,表示雙方擬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而該通知書事后沒有被撤回。
如果離婚共同申請人提供的以上證據(jù)及所證明的事實獲得法庭認可,法庭可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