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為加強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效銜接,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勇于創(chuàng)新,努力實踐,注重發(fā)揮特邀調解的功能。2019年6月13日南寧市桂南公證處入駐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在一年時間里,形成了頗具興寧法院特色的“多元調解+速裁+公證”的訴調一體化工作模式,成效顯著?,F選取桂南公證處入駐興寧法院一周年訴調有效銜接的五大經典案例。
一、繼承權公證快速辦理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當事人孫某拿著一堆材料來到興寧法院,述說其父母因意外均已死亡,其要求繼承父母遺留下來的房子、車子等財產。孫某還有一個姐姐在內蒙古,但是其姐姐已在公證處辦理了放棄繼承權聲明,并向法院出示了其姐姐的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書。窗口人員告知孫某,這種只有一個繼承人的繼承案件,可以通過入公證司輔中心解決。
調解經過及結果:中心接到孫某遞交的材料,仔細查看材料并詳細詢問關于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相關問題,材料齊全,符合做繼承權公證的要求。于是,當場給孫某辦理了繼承權公證,并于四個工作日后向孫某出具了公證書。孫某大贊桂南司輔中心的辦事效率以及認真負責熱情的態(tài)度,只跑一趟就把一直煩擾在他心里的事情一次性辦完了。
典型意義:有些繼承案件,由于繼承人只有一個,或者繼承人中有些是放棄繼承并且已辦理了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但是由于各種原因不方便來不動產所在地辦理,而當事人來到法院后就想在法院直接解決。對于這類案件,因為沒有被告,只有原告一人,最便捷的處理方式就是通過公證來辦理,而入駐法院的公證司法輔助中心能快速的當事人快速解決這一難題。
二、因疫情原因導致租金損失后成功調解減免租金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廖某是本案的原告也是承租方,李某是本案的被告也是出租方。由于疫情的影響,廖某承租李某的店鋪經營的小生意做不下去了,只好倒閉。廖某和李某經過協(xié)商一致,雙方均同意解除之前所簽的《租賃合同》,但是在退還押金及店鋪內裝飾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故廖某向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原被告簽訂的《鋪面租賃合同》于2020年5月7日合同終止;2、判令被告應立即歸還原告店鋪租賃押金人民幣壹萬元整;3、判令店鋪內不改變店鋪原有結構的可移動可拆除設備(例如鋼制閣樓、燈具等)歸原告所有,原告在5個自然日內對上述設備進行拆除;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調解經過及結果:興寧法院接收廖某的材料后,未正式立案前將材料移交給司輔中心,希望司輔中心能夠進行訴前調解。拿到案件材料后,司輔中心認真研讀材料,同時積極查找相關的法律依據。隨后打電話給原告,詢問原告的調解方案,原告訴稱被告至少要退一半押金給她,因為被告將大門緊鎖,用實際行動解決了雙方的租賃合同,同時被告要配合原告將之前預交給物業(yè)公司的物業(yè)費退還給原告。得到原告的反饋方案后,中心打電話給被告,將原告的方案告知被告,被告同意退還一半押金,但是店鋪內的裝飾歸被告所有,原告不允許再拆除。中心將被告方案反饋給原告,同時也積極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原告最終同意按照被告的方案進行調解。雙方來到法院的司輔中心,當場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同時原告也決定不再向法院起訴,雙方都滿意而歸。
典型意義:2020年突發(fā)的疫情不僅讓國家經濟遭受重大損失,同時也讓個體工商戶的經營陷入困境,面對著數額巨大的租金和寥寥無幾的顧客,很多個體工商戶紛紛倒閉。對于不可抗拒的疫情,如何在這疫情中讓承租方能最大程度的避免損失又如何保障出租方的合理的權益,則需要在二者中尋找一個平衡點,讓雙方都不至于損失太大。本案中,調解員積極的在承租方和出租方間尋求讓雙方權益都能得到一定保障的中間地帶,最終雙方當場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也不再向法院起訴。
三、交通事故糾紛及時促成賠付原告撤訴的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李某是一起交通事故糾紛的原告。2019年年初,李某在過紅綠燈時被張某(事發(fā)時未滿18周歲)急速行駛的電動車撞倒,造成李某多處受傷。交警出具責任書認定,張某付全責。李某受傷后住院兩次,醫(yī)藥費花了上萬元,也導致她兩個月不能上班。期間李某和張某的父親協(xié)商多次,被告卻一直不愿意賠償相關費用,無奈李某只好起訴至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57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調解經過及結果:法院立案后將案件移送至中心,中心對這一案件高度重視。拿到案件后,中心公證員立即對案情展開分析,結合《2020年廣西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和同類案件判例,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合法性進行分析,對于部分訴訟請求缺乏證據支撐的,也向原告說明。同時多次聯(lián)系被告,向被告父親闡明了拒不履行義務的利害關系,說明及時履行支付義務后原告撤訴對于被告的未來的成長的有利性,被告父親同意支付原告的各項費用。三天后被告父親一次性將所有款項交到了原告李某手上,原告也當場向法院遞交了撤訴申請書。
典型意義:在交通事故糾紛案中,原告能及時拿到賠償款項對原告的生活起著重要的作用。被害的一方在事件發(fā)生時,不僅要承擔身體上的疼痛,還要承擔追討賠償款帶來的心里折磨。本案中,調解員對于原告的訴求中能得到支持的部分積極的和被告父親溝通,對于不能得到支持的部分也詳細的向原告闡明,最終達成雙方都認可的一個賠償數額。
四、及時提存價款避免合同違約的典型公證案例
案情簡介:伍某與某鎮(zhèn)政府簽訂了《某養(yǎng)殖延包合同書》,因合同履行產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經法院一審判決伍某與鎮(zhèn)政府繼續(xù)履行合同。伍某作為承包方需向該鎮(zhèn)政府支付2020年5月1日到2021年4月30日一年承包金,但是鎮(zhèn)政府拒收上述承包金,伍某拿著判決書前往公證處尋求幫助。
處理經過及結果:公證員查看了判決書內容后,詢問了申請人是否通知并催促該鎮(zhèn)政府在合理的期限內領取承包金,了解到當事人已經進行通知并辦理了郵寄送達公證,但是鎮(zhèn)政府始終沒有領取承包金。在確認了債權領受人的聯(lián)系方式后,公證處為申請人辦理了提存公證,將相應款項存于公證處專用提存賬號中,并告知當事人將提存事實及時通知提存受領人。申請人稱通過公證處的提存公證,心里一塊大石頭終于落了地。
典型意義:合同雙方當事人,若付款期限屆至,而收款義務的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受款項時,付款方為了避免因對方拒收款項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可向公證處申請?zhí)岽婀C,將款項提存至公證處。提存之日,即可視為已經履行了付款的義務,避免承擔違約責任。
五、協(xié)助法院開展訴訟保全的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廣西某公司與被申請人某集團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現場財產保全工作需要,興寧法院邀請桂南公證處協(xié)助清點及現場見證查封位于南寧市江南區(qū)友誼路倉庫施工材料一批。
調解經過及結果:中心收到興寧法院發(fā)來的《協(xié)助保全函》后,指派兩名公證人員參與此次現場財產保全工作,對法院保全行過程進行現場監(jiān)督和見證。受指派的兩名公證人員與法院工作人員于一同來到南寧市江南區(qū)友誼路被申請人公司倉庫,參與現場財產保全工作。公證員以中立、客觀的方式協(xié)助興寧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人員清點及現場見證查封約383211.2千克爬架建筑工程施工材料一批,并于保全結束時,在《查封、扣押財產清單》上公證人員處簽名落款。
典型意義:公證制度具有服務、溝通、證明、監(jiān)督等功能,公證機構介入法院保全工作,公證機構以其中立第三方的獨立身份和社會公信力參與法院保全過程,可以有效保證保全過程的客觀真實、公開透明,提升執(zhí)行現場清點工作的效率,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同時,公證機構的協(xié)助執(zhí)行可對法院執(zhí)行過程的行為進行有效監(jiān)督,提高社會對司法程序的認可度,保障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人的合法權利,提升司法公信力,使保全工作更加規(guī)范、高效,實現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綜觀上述五大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桂南公證處和興寧法院強強聯(lián)手打造的“多元調解+速裁+公證”的訴調一體化工作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為當事人提供更快更便捷的服務,有效的解決當事人的糾紛,讓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司法公正、司法便民,司法為民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