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05 11:25:13 來源:網(wǎng)絡轉載 點擊: [ 大 | 中 | 小 | 打印 ]
1、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jīng)登記結婚但由于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fā)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嚴格地講,無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說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無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為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系。無效婚姻的概念是在傳統(tǒng)的,約定俗成的意義上使用的。
2、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guī)定。自此,中國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為了明確劃清無效婚姻與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十條中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達法定婚齡的。
婚姻情形已經(jīng)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下面法律快車婚姻法編輯為您詳細解答無效婚姻如何申請。
根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無效的申請人
有權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系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是否具有夫妻關系
《婚姻法》第十二條簡單地規(guī)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與第一點相同,由于自始無效婚與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不同,自始無效婚溯及既往,當事人當然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可撤銷婚無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銷前,婚姻關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銷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系也應當?shù)玫秸J可,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關于財產關系,《婚姻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這個規(guī)定較籠統(tǒng),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這樣處理,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后,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為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民法一般共有財產合理分割;雙方各自所欠債務,獨立負責償還,共同所欠債務,由雙方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處理時運用有關民事法規(guī)。此外,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后,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經(jīng)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父母子女關系
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規(guī)定的關于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yǎng)、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yǎng)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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