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委托公證人制度
“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即為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委托公證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內地處理法律事務所需公證書須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證人出具,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轉遞,才能發(fā)往內地使用。實行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內地之間法律制度不同,辦理公證證明所依據(jù)的法律、辦證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設置的一項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為了確保香港發(fā)往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提交的有關“文件資料、法定聲明和身份證明”是“內地認可的公證人”亦即委托公證人出具的證明文書,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后加蓋轉遞章。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到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必須經過「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關于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序的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zhí)行效力。
中國委托公證人資格
根據(jù)《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之規(guī)定:中國委托公證人必須具有香港認可律師資格及執(zhí)業(yè)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由中國司法部集中組織有關的業(yè)務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委任。
委托公證人的服務范圍
根據(jù)《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之規(guī)定,委托公證人的業(yè)務范圍是證明發(fā)生在香港地區(qū)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證明的使用范圍在內地。
所有公證文書都必須由中國委托公證人親自辦理,即親自審查相關文件,核查當事人身份,見證當事人簽名,并親自在公證文書上簽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托公證人所辦理的公證文書必須符合合法性、真實性的要求。
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
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到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必須經過「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關于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序的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zhí)行效力。
公證類別:
1. 公證文書的分類及適用范圍:
1)聲明書
適用的范圍為:
a)申請同內地人士結婚聲明書 (同內地人士結婚聲明書樣本)
b)申請辦理夫妻關系(結婚)證明聲明書
c)繼承(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
d)申請內地親屬來港聲明書
e)申請回內地收養(yǎng)子女聲明書
f)內地人士出國讀書經濟擔保聲明書
g)其它聲明書
2)證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適用的范圍為:
a)個人委托書
b)公司委托(授權)書
c)贈與書
d)受贈書
e)其它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3)證明法律事實
適用的范圍為:
a)有限公司
b)無限公司
c)公司董事會決議
d)結婚
e)其它法律事實
4)證明文件的原本及復印本
適用的范圍為:
a)文件原本
b)文件復印本
5)證明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適用的范圍為:
a)個人之間簽署的協(xié)議(合同、契約)
b)個人與公司、公司與公司之間簽署的合同(契約、協(xié)議)
c)其它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